要旨: |
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行
政處分,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倘僅為行政機關單純之事實
敘述、理由說明或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人民若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其起訴即不具備合法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之。復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
定,擅自建造的建物,經確認係違章建築後,依同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
定,主管建築機關應就行為人裁處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如果影響
及公共安全等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以達管制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