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58-359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嚴 格區分行政手續與司法程序,並強化行政法院對官署遵守行政手續之監督 作用。故陳述意見之補正,只須在為處分之行政機關尚可得改正之階段中 完成,即符合規範本旨,而使原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獲得治癒。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