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80-184 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非遇突發狀況, 不得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又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之規定可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文書之送達,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規定。惟行為人遷移新址後 ,原住地址即非其住所或居所,自難認該原地址為應送達處所。原地址之 管理員收受後以行為人遷移不在該處居住而退回時,即難認已完成送達而 足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