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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0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 條
建築法 第 1、2、25、30、86、9、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1、2、5、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7 條
旨:
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及第 7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所得委
任辦理自治事務之機關,解釋上,也包括所屬二級機關。依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規定以觀,復有獨立預算及印信,具機關地位,
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認定違章建築並命拆除之行政處分,以達成建築法所賦
予建築管理之公共任務。而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內部礙於時間、物力及人力
之限制,就違章建築之認定、拆除或訂有時間順序及執行流程,然此並不
限制該主管機關基於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之管理權限,斟酌具體案件事實
上之差異,及建築法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順序調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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