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84-185 頁
送達處所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三者係屬擇一之法律效果,彼此間 並無先決條件之關係,只需送達其中之一,即可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