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725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簡上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84-1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 條
建築法 第 73、77、91 條
旨:
送達處所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三者係屬擇一之法律效果,彼此間
並無先決條件之關係,只需送達其中之一,即可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