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6119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8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建築法 第 2、25、4、86、9、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3、5、8 條
旨:
違章建築於形式外觀上,必須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而其經濟目的則在於「供個人或公眾使用」。所謂定著
,應視其是否具有附著繼續性、不易移動性而定。而構造物置放於土地上
,須耗費相當之人力、物力方得移除,且周圍、頂蓋均以建材包覆而足以
遮風避雨,復設有門、窗及冷氣並供為營業使用,已合於定著於土地上或
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以及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等要件,將之認定
為違章建築,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