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違章建築於形式外觀上,必須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而其經濟目的則在於「供個人或公眾使用」。所謂定著 ,應視其是否具有附著繼續性、不易移動性而定。而構造物置放於土地上 ,須耗費相當之人力、物力方得移除,且周圍、頂蓋均以建材包覆而足以 遮風避雨,復設有門、窗及冷氣並供為營業使用,已合於定著於土地上或 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以及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等要件,將之認定 為違章建築,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