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77-279 頁
罰鍰處分之一部分究有無經合法送達、是否未記載所持之法律依據,以及 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顯均非屬從外觀上或記載事項上即 可明顯判斷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得申請予以更正之情事 。「更正」是指對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的顯然錯誤,於事後補充、刪除或 作其他必要的變更,目的是使處分書所載事項與處分外觀上可得而知的規 制意旨相互一致,以達更正規定之確保法的明確性,並未變更行政處分之 原規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