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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77-27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0、111、112、113、158、69、90、96 條
民法 第 195、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6、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4、5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30 條
旨:
罰鍰處分之一部分究有無經合法送達、是否未記載所持之法律依據,以及
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顯均非屬從外觀上或記載事項上即
可明顯判斷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得申請予以更正之情事
。「更正」是指對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的顯然錯誤,於事後補充、刪除或
作其他必要的變更,目的是使處分書所載事項與處分外觀上可得而知的規
制意旨相互一致,以達更正規定之確保法的明確性,並未變更行政處分之
原規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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