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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民法 第 769、770、772、83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建築法 第 4、7 條
土地法 第 2、5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3、5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3、33、41、85 條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第 3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28、29 條
旨:
民法第 832  條所稱建築物,通常以建築法第 4  條所定,指定著於土地
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
作物。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空、地
表與地下的一切人為設備。以墳墓申請時效取得登記,其構造符合上開規
定者,登記機關不得謂不符民法第 832  條規定而予以否准登記。且現行
相關法律並無限制供墳墓使用者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故
墳墓亦有認定屬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的可能性,不應自始
排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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