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32-335 頁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依法作成確認其既有自由或權利現狀的行政處分, 或者申請作成積極授益性之形成或給付處分者,因其對所申請處分所欲表 達之意見,已在申請意旨中不僅有機會,現實上也已陳述表達,自無再要 求行政機關須在作成駁回申請決定前,另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