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74-480 頁
行政機關如已向損失補償請求權人告知其廢止授益處分之法律依據包含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等事實及理由者,行政機關無須 再告知其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該損失補償請求權即已處於隨時得行 使之狀態,自應開始起算補償請求權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