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消防法第 9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有關消防設備的定 期檢修及申報,與建築法第 77 條有關建築物的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不同 ,並無完成消防法所定消防設備的定期檢修及申報,即可豁免辦理建築法 所定建築物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的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