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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7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55-5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6、139、141、142、149、6 條
民法 第 153、154、166、94、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6 條
建築法 第 34-1、42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2、23、7、79、83-1 條
旨:
主管機關與人民間就超建容積之法律關係,合意以締結有關容積移轉及懲
罰性代金之行政契約方式解決,兩造間就行政契約之內容業已達成一致之
意思表示,且上開意思表示復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者,該行政契約即
已合法成立且具效力,不以雙方簽署於單一書面文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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