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55-559 頁
主管機關與人民間就超建容積之法律關係,合意以締結有關容積移轉及懲 罰性代金之行政契約方式解決,兩造間就行政契約之內容業已達成一致之 意思表示,且上開意思表示復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者,該行政契約即 已合法成立且具效力,不以雙方簽署於單一書面文件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