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473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50、159、4、8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8 條
建築法 第 1、10、101、2、30、32、70、7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6、27、85 條
下水道法 第 1、19、3、6、7、8、9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4 條
旨: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除應審查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外,
尚有審查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之職責。因此,不得主張新建工
程業經主管機關勘驗符合建造執照圖說准予備查,且已載出具公寓大廈管
理基金繳款證明及警民聯防系統安裝證明,即應核發系爭使用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