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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283-30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建築法 第 1、70、73、74、75、77、9、91 條
旨: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為人民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權
利,其申請案若有不合法或未依限補正必要事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固可依
法予以否准,惟尚不得預先禁止其提出申請。被告所為「並於改善完成後
,始得再次提出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之處分,核屬無據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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