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175-193 頁
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 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換言之,如對行為人處罰,已不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得對建築物所有 權人為處罰,此觀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 旨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