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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建築法 第 77、91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15、16、23 、7 條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第 3 條
旨:
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義務,一旦違反,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主管機關即可逕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手續,若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反面言之,
若屆期已經改善,只是不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尚非不得裁罰
,縱使行為人已於所定期限內改善,但既有「未依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即不得主張裁罰有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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