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建築法第 5 條規定,系爭建物領有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業 ,所在之大樓為地下三層、地上十八層之建物,其中一至三層為一般零售 業、四至九層為一般事務所、十至十八層為集合住宅,自屬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