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之 1 規定,行政機關得採行之方法並無限制, 自應視情形運用各種方法,包含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或派 員現場檢查等。是否先行通知受檢查人,應視情況及檢查目的而定。倘係 要求提供必要文書,自應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但如現場稽查,其目的係 為發現違法事實,自難期待先行通知,否則無異通知行為人湮滅違法事證 ,而有礙行政稽查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