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建築法係於 73 年 11 月 7 日始增訂第 11 條第 3 項之規定,內政部
基於其授權於 75 年 1 月 31 日發布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於
前揭法規施行前,建築基地所留設法定空地之分割,不受建築法第 11 條
第 3 項、分割辦法之限制。惟若係依現行建築法所提申請案,自應依現
行有效之建築法以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審查是否合於申請要件而為
准駁(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36 號判決參照)。本件系爭使
用執照既未於 63 年間其建築基地所在土地辦理地籍分割時一併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及基地變更,故原告嗣至本件始提出就系爭建物申請原址拆除重
建,自應符合現行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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