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系爭建造執照之核發,繫諸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合法存在為其前提,
而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既經廢止確定,系爭建造執照之核發即與前揭農
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2 項前段之規定不符,從而系爭建造執照
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廢止確定之後,系爭建造執照核發之前提基礎已
不存在,自屬違法之授益處分。按司法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與否之認定
,係屬整體法規秩序之綜合評價。法院如認為特定行政處分合法者,係指
該行政處分與實體法及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均無牴觸違反,始得獲致「終局
合法」之評價;反之,法院如認特定行政處分違法者,無論其認定基礎係
違反實體法或程序法,或就多項實體法規中僅認定違反其中之一者,即得
逕為「終局違法」之評價。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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