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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820-8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123、126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建築法 第 70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 條
消防法 第 35、37、38 、6、7、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3 、14、16、17、2、22、4、5、6、7 條
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主要重點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
成保護環境及維護生活品質之目標。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係由開發單
位於規劃開發行為時,先自行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其目的在使開發單位自行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
起之環境影響,並提出對策或替代方案。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
並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又旅(賓)館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其興建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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