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90-599 頁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 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 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