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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90-59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5、149、33、4、8 條
民法 第 224、245-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49、6、8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6、22、25、2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旨:
行政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甄選專任指揮,其與獲選者間所簽訂之聘
用契約係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公法上
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甄選結果之公告,則為要約拒絕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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