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