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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98、9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48 條
民法 第 1089、184、185、186、195、216、227-1、98 條
訴願法 第 1、10、3、4、58、61、65、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5、12-2、199、248、4、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1、2、4、5、7、9 條
大學法 第 24、3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旨: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者,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
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言。而受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又參照大學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受委託行
使大學招生相關考試業務特定事項之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因同具有與機
關相當之地位,就該公法上特定事項所作成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認為該行政
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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