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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5、8 條
建築法 第 1、11、2、73、74 條
旨:
按區分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標準,係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為斷。次按「重複處分」乃指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
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
前處分添加理由者,此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
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重新為
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
,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
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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