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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3、126、139、149、5、92、93 條
民法 第 46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199、241-1、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11、46、47、5 條
旨:
按主辦機關對於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審核通過之決定,係主辦機關就民間申請
參與特定公共建設規劃案之公法上具體事件,作成單方之決定,直接發生
使申請人得按規定時間籌辦公共建設、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
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及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等法律效果,自屬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政處分。次按民間自行規劃之促參案
件,係由民間機構自行提出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
務計畫交主辦機關審核,則在公共建設之性質屬鄰避設施之民間自行規劃
促參案件中,主辦機關無從經由先期規劃之過程,得知相關民眾或團體之
意見,故於類此案件,自以由民間申請人負疏處義務,始為合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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