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建物所有人於其建築物樓頂周邊架設鐵柱,再於屋突頂、屋突外牆以及 屋突坐落位置以外之平台上方分別包覆金屬構造、鋪設金屬頂蓋,顯已形 成供個人或鄰人均得使用之構造物者,核屬建築法第 4 條所稱之建築物 ,又此舉明顯增加原建築物之使用面積,自該當於同法第 9 條第 2 款 前段規定之增建行為,則建物所有人若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 發給執照而逕行建置,該建築物即屬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所稱之 違章建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