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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49 條
建築法 第 25、26、28、4、86、9、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5、6 條
旨:
按建物所有人於其建築物樓頂周邊架設鐵柱,再於屋突頂、屋突外牆以及
屋突坐落位置以外之平台上方分別包覆金屬構造、鋪設金屬頂蓋,顯已形
成供個人或鄰人均得使用之構造物者,核屬建築法第 4  條所稱之建築物
,又此舉明顯增加原建築物之使用面積,自該當於同法第 9  條第 2  款
前段規定之增建行為,則建物所有人若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
發給執照而逕行建置,該建築物即屬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所稱之
違章建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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