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82-90 頁
因行政程序之進行,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之第三人,並非當然即係 該程序之當事人,縱其申請為當事人,亦須經行政機關受理其申請,調查屬 實,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始成為該行政程序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