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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簡上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建築法 第 73、77、91 條
消防法 第 10、6 條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第 3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第 6 條
旨:
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是以新北市之建築物變
更使用類組,是否可以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端視建物是否為新北市政府
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6  條第 1  項附表
規定之特定使用項目,並符合一定的規模要件。且因為不同的使用類組有
不同的規模要件,即使屬於同一使用類組,也有因係不同使用項目,而有
不同的規模要件。是縱使場所屬同一類組,然非相同之使用項目者,即不
符合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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