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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建築法 第 73、73、90、91 條
水利法 第 4、5、78、78-4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9、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1、2、27、3、4、5、50、63、70 條
旨:
依環保署 97 年 3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5374 號函、同署 97 年
4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27484 號函,及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凡不屬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
國有財產,其所有權固屬國有,惟如土地依法令另有管理之權責機關,即
屬有土地管理人之情形,該管理機關即對其所管理之土地負有清除、處理
廢棄物及改善環境衛生之責任,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即非為土地之管理權人
,自難以課予其有管理土地及維護環境之權責。又對於土地未盡環境維護
之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之責任者,如有對於土地未盡清除廢棄物及維護
環境維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土地具有管理
權能及實際負責之人,為其處罰對象,俾裁罰能達成行政目的,如未衡情
違章之相關情節,及查明土地之使用人或管理人,逕以土地所有人為裁罰
對象,即屬裁量濫用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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