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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446-47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6 條
建築法 第 12、13、25、27、33、34-1、39、4、8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102、23、25、36、37、48、49、50、6、6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係以違反契約義務為其賦予廠商
不利處分之意涵,而以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前提
要件,其顯然是以債務人遲延給付為規範內容,然而,給付遲延者,係以
主給付義務之給付為可能,但應為而未為為其要件,若屬法律上給付不能
,即非本款所規範。因此,機關以本款事由對廠商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處分,自應探究雙方所締結之採購契約在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律之框架下
,廠商有無履約之可能。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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