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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建築法 第 4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4、15、2、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按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遊憩用地或運動場地等開發行為時,應
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地方政府核定,如義務人之開發行為係屬依法應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並且須
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各開發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核發
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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