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 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