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509-514 頁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大眾捷運法及聯合開發辦法授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土 地聯合開發契約,並以之作為履行公共任務之手段,依其訂約之整體目的 、約定之給付內容與效力綜合判斷,性質上應屬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