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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3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民法 第 148、799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4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8、56、7、9 條
建築法 第 11、2、25、9 條
土地法 第 37、47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72、73、79、84 條
旨:
按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
附屬建物辦理測量,此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規定即可得知,是
辦理測量及登記事務之機關,固然就補登陽台面積數量及產權登記歸屬屬
其權責範圍,然關於系爭補登陽台是否座落法定空地,則無權審查,僅能
依權責機關之認定範圍辦理測量面積及產權登記歸屬;如權責機關將其認
定該部分為陽台,並發函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自應受此認定拘束,則
其依前揭規定以外緣為界,據以測量系爭陽台面積,核與前揭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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