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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98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4、6、7 條
建築法 第 1、2、25、26、28、30、33、34、35、36、40、42、48、49、53、8 條
水利法 第 46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6、3、6、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24、26 條
旨:
依建築法第 30 條、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等規定可知,
建造執照之核發與否,係由建築主管機關在建物興建前,根據申請人提出
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文件予以審核。是本
件建築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既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之情事,准予核發原處分之建造執照,即無違法
可言,原告聲請法院至現場勘驗參加人興建之集合住宅有無違反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自無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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