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建築法第 30 條、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等規定可知, 建造執照之核發與否,係由建築主管機關在建物興建前,根據申請人提出 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文件予以審核。是本 件建築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既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之情事,准予核發原處分之建造執照,即無違法 可言,原告聲請法院至現場勘驗參加人興建之集合住宅有無違反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自無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