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 100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第 7 點申請條件規定,西醫基層醫師至改善方案施行區域提供巡迴醫療服務, 以在衛生局登記為診所,與保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始得申請巡迴醫療服務,且申請之醫師須為申辦特約診所之專任醫師 。是以,與被保險人締約主體僅限於醫事服務機構,並不包含自然人,自 然人無訴訟標的實施訴訟之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自不得請求保險人與 診所醫師締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