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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4、142、2、3、4、5、6、7、8、9、96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 、31、32、47、48、49、50、51、52、53、54 條
醫師法 第 8-2 條
旨:
按 100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第 7
點申請條件規定,西醫基層醫師至改善方案施行區域提供巡迴醫療服務,
以在衛生局登記為診所,與保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始得申請巡迴醫療服務,且申請之醫師須為申辦特約診所之專任醫師
。是以,與被保險人締約主體僅限於醫事服務機構,並不包含自然人,自
然人無訴訟標的實施訴訟之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自不得請求保險人與
診所醫師締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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