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643-662 頁
「旅館」及「民宿」係屬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 之「短期住宿服務業」,至以月或年為基礎,不提供住宿服務之住宅出租 ,始歸入「不動產租售業」;另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但提供旅遊、商 務、出差等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者,並收取費用事實,則仍屬 館業務之營業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