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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643-66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59、36、39 條
民法 第 421、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行政罰法 第 24、25、42、7 條
建築法 第 73、91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21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33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1、2、24、55、6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27 條
旨:
「旅館」及「民宿」係屬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
之「短期住宿服務業」,至以月或年為基礎,不提供住宿服務之住宅出租
,始歸入「不動產租售業」;另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但提供旅遊、商
務、出差等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者,並收取費用事實,則仍屬
館業務之營業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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