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 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而對於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個人是 否具有,應已保護規範說為判斷,亦即,有明確規定享有權利或授予得向 行政或國家機關為一定請求之符合條件之特定人,或就整體結構、適用對 象及法律整體結構所欲規範之效果而有保障特定人之意者即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