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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5-1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2、5、6、7、9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不論結果有利或不利
於相對人,對此種行政處分之瑕疵,應容許行政機關隨時更正。又所謂行
政處分的撤銷,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的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
效,即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而行政處分的廢止,則係對
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言,廢止的效力原則上是向將來發生,即自廢止日或廢
止原處分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若外國人以虛偽不實的資
料申請居留證,即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第 1  款撤銷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與該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外國人於原居留原因
消失後,其居留許可應予廢止,但在特定情形下,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
不同,處分機關因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得隨
時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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