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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
訴願法 第 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2、24、5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1、12、2、4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45、46、47、48、49、50、51、52、53、54、55 條
大學法 第 1 條
旨:
行政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乃分屬不同概念,以課予義
務訴訟而言,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依目前學理及實務通說,原則上應以
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即行政法院須於
判決中宣示行政機關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
當事人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判決
時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
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是以,言詞辯論
終結時,若本件所提起之訴訟無解於其申請事項之本案爭執,即依其所訴
事實,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
政法院自得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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