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及第 149 條之規定,公法上之不當得
利乃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行政法並未特別規定。而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
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須以
一方因公法上之關係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其受領之法律上原因自
始不存在或嗣後已消滅為其要件,雙方若無公法上之關係存在,或一方所
受之利益與他方所受之損害無因果關係,或其受領並非無法律原因,均不
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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