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如屬地方自治團體 之專管事項者,亦應有其自治立法權,並屬和地方與中央共管事項,僅要 其不違背國家法之限度,以及憲法及學理上所限制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等,自屬合法之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