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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建築法 第 9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79 條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1 條
旨:
行政罰立法中,處罰違章行為人較為常見,然於部分行政法規,如建築、
都市計畫法規中,則常見就「狀態」課予特定人維護之義務,故對於行為
責任人與狀態責任人競合時,即應由行政機關就其查獲違法之事實,為適
當、合理之裁量,並非容許行政機關得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
或兩者皆予處罰。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對於裁處對象之規定,實即授權行
政機關得依個案情形,就裁處對象為選擇之裁量,而行政機關已對行為人
處罰,仍不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得對所有權人處罰。是以,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選擇對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為裁處對象,自應就此裁處符合都市
計畫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性裁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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