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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建築法 第 77、9、91 條
旨:
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意及過失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
成要件事實為其判斷標準。而現行綜合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
規定,係採自行申報制,凡取有應課稅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即應誠實向稽
徵機關辦理申報。是以,納稅義務人漏報以低於市價,購買公司之庫藏
股之所得及短報獲得自公司買回庫藏股之所得之行為,主觀上雖無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但至少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情事之過失,不得以
錯誤認知推論無故意或過失,而卸免誠實納稅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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