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51-65 頁
保全服務公司之保全人員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而擔任違法機具車輛查扣場 之保全工作,而受他人所託將查扣之機具予以調換以減輕其受查扣之損失 ,雖該保全服務公司與經濟部水利署所簽訂之保全契約,契約法律性質應 係私法契約;故行為人等既因該保權契約之私法契約性質而非屬公務員, 此行為即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應以刑法第 138 條毀損職務上掌管 之文書物品罪論之。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