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之公務員,無論是「身分公務員」或 「授權公務員」,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 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 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