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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國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8 條
旨:
軍官士官在服現役期間至軍事學校進修,其性質非屬停役、禁役、除役、
退伍、解除召集等事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7  條第 5  款規
定,軍官、士官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者,視為調職,行政機關將在學受訓
期間納入服役年資計算,並無違法可言。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前段固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就行政處分並無違法之情形
下,即難認定行政機關所屬公務員有何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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