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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國簡上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436、436-1、449、78 條
民法 第 216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2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條
旨:
若法律規定之目的並不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則被害人必
須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始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規範目的
,係為藉課事業登記之義務,俾商業資訊之公示,以達保護交易安全之目
的,並非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而設,且就商業登記法之
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亦未能得知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再者,本件亦未有無可裁量之情事,從
而,縱被上訴人有怠於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情事,亦僅係被告關於行使
裁量權限適當與否之問題,尚不能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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