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使之行政行為,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凡因 該項行政行為遭受損害之人民,殊無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餘地 ;即若行政處分確係有效存在,雖內容有不當或違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 訴願程序撤銷前,司法機關亦不能否認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