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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重國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5 條
旨:
按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使之行政行為,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凡因
該項行政行為遭受損害之人民,殊無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餘地
;即若行政處分確係有效存在,雖內容有不當或違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
訴願程序撤銷前,司法機關亦不能否認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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